4.13 管道综合


4.13.1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渠、建筑物、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,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   1 敷设和检修管道时,不应互相影响。
    2 排水管道损坏时,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、构筑物的基础,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。
4.13.2 污水管道、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,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。
4.13.3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(或构筑物)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,应根据两者的类型、高程、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的后果等因素,按当地城镇管道综合规划确定,亦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。
4.13.4 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、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,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,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。


条文说明

4.13 管道综合
4.13.1 规定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等相互间位置的要求。
    当地下管道多时,不仅应考虑到排水管道不应与其他管道互相影响,而且要考虑经常维护方便。
4.13.2 规定排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的要求。
    目的是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。
4.13.3 规定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。
    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(或构筑物)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,应由城镇规划部门或工业企业内部管道综合部门根据其管线类型、数量、高程、可敷设管线的地位大小等因素制定管道综合设计确定。附录B的规定是指一般情况下的最小间距,供管道综合时参考。
4.13.4 规定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、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的要求。
    为避免污染生活给水管道,再生水管道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,当不能满足时,必须有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的措施。为避免污染再生水管道,再生水管道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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